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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党员领导干部”要不要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发表时间:2021-03-09 17:48
作者:布衣文(某中央企业纪委副书记)
作者:布衣文(某中央企业纪委副书记)
看了这个题目,有人要“呵呵”了,因为党风是指党的作风,如果连党员都不是,又何谈“党风”呢?因此“非党员领导干部”是不用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如果签了反而说明不懂,就像有些基层单位把“非党员”任命为党支部书记一样,是个笑话。
那么,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来厘清几个问题:
第一,“非党员领导干部”是不是“党的干部”?
“非党员领导干部”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准确地说法应该叫“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而“党的干部”则更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实际上是指按照相关条例、规定、章程等选拔任用、聘用、选举产生的各类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因此“非党员领导干部”也是“党的干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干部管理体制体现执政党的意志,“党管干部”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有一定比例的“非党员”领导干部,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选人用人原则,因此“非党员领导干部”也是纳入干部管理机制进行管理的,所以统称为“党的干部”。中共中央2019年3月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对“非党员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作了专门说明:“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可见“非党员领导干部”也是“党的干部”的说法,不仅有理而且有据。
第二,“党风”仅仅是共产党员的工作作风吗?
我们知道“党风”是指党的作风,他有一个孪生兄弟叫“政风”,即政府的工作作风。了解了“党政领导干部”的概念,就能准确理解“党风”“政风”的概念。如果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不正,老百姓不会单纯地理解为“非党员官员”的问题,而是会将所有的干部作风问题归为“党风”问题。因此“党风”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失职渎职、不担当、不作为等等都属于“党风”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拳出击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四风”问题都属于“党风”的范畴。而“党风廉政建设”既包括“党风建设”也包括“廉政建设”,“廉政建设”是指廉洁从政方面的建设,主要是解决领导干部不廉洁的问题,这个不分党员干部还是非党员干部。而“党风建设”的重点是解决党的工作作风问题,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政风问题也是党风问题的一种体现,涵盖在党风范围之内。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因此“党风”问题绝对不仅仅只是共产党员的作风问题,而是全体党员和“党的干部”共同的工作作风问题,抓党风建设不可能将“非党员领导干部”置于其外。
第三,谁签发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有人可能会说,你这样讲道理上似乎说得通,但法理上似乎有些说不过去,因为“非党员领导干部”毕竟是党外人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内文件,用党内文件要求党外人士似乎“于法无据”。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循的最高层级文件是什么?是1998年首次下发2010年修改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其次,我们要弄清楚这份规定是由谁来签发的?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签发的,注意!签发机关中有国务院,因此该规定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党内文件”,它具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双重效力,因此细心的人会发现,《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关于制定该规定的依据写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单纯理解为党内法规是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非党员领导干部”也是“党的干部”。“党风”问题不仅只是共产党员的作风问题,而是全体党员和“党的干部”共同的工作作风问题。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仅具有党内法规的效力,同时也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因此,本文的结论是:“非党员领导干部”是要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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