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梅: 强化纪律约束 以优良作风奋进新征程发表时间:2024-08-22 13:21 制度管党、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根本之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内基础性法规,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言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改《条例》,释放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这次修改《条例》,更加突出严的基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更加科学规范、与时俱进、有效管用。 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纪律是刚性“戒尺”,必须把严的要求一以贯之。《条例》将“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转化为纪律要求,明确指出“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并且把其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无数案例证明,党员干部“违法”,无不从“破纪”开始,只有纪律严格、严明、严肃,才能抓早抓小“治未病”,防止干部由小错走向大错、由违纪滑向违法。实践中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坚定把纪律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严格用纪律和规矩约束党员干部行为,确保纪律成为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 提升学习的自觉性 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必须首先抓好纪律的学习宣传教育,让铁的纪律转化为自觉遵循。提升学习自觉性,要以今年在全党开展集中性纪律教育为契机,推动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条例》,延伸学习其他党内法规,主动对照学、突出重点学,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将党规党纪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好头,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准确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条文的内涵外延,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要加大对《条例》的宣教力度,邀请专家解读,充分利用纪检监察机关官网、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宣传阐释《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结合典型案例拍摄警示教育片,适时开展以案说纪、以案阐释《条例》,进一步深化纪律教育、强化遵纪自觉。 强化贯彻的一体性 抓纪律必须系统纠治、多管齐下、综合发力,要坚持党委、纪委、职能部门一齐抓,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同向发力,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责任格局,进一步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更加有力有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着力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深刻把握党性党风党纪内在联系,把握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将惩治威慑、完善制度、教育引导贯通起来,不断深化源头治理。要坚持“四项监督”一体抓,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健全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做到一体审查调查、一体审核处置,形成纪法合力。 增进纪法的贯通性 这次《条例》的修订,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机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特别是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与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有力保持了制度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要精准执纪,精准聚焦执纪办案对象和执纪办案重点内容,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考量和统筹辩证,把《条例》规定的、新增的每一条款都要抓好落实。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持续深化纠治“四风”。要执纪执法贯通,把《条例》中关于需纪律处分的违法犯罪情形和需行政处分的违纪情形,精准执行到位、落实到位,推动形成纪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要讲究情理,把政治、纪律、法律和道理、情理、法理统一起来,使《条例》落实不仅有力度,而且有温度。 确保效果的统一性 贯彻落实《条例》要坚持做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在执纪执法、推动《条例》落实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实践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放大也不缩小,切实做到对党的事业负责、对每一名党员干部负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切实保护好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动力,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真正贯彻落实到位。 (作者系山西省纪委常委) (中央党风廉政网主任史向军供稿) |